365体育投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05-22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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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365体育投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0]136号)和《365滚球盘:逐步建立市区扶贫济困长效机制的意见》(盐发[2003]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365体育投注:区(不含城区城郊、盐都县新县城和市开发区)常住非农户口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城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如当年未能做到按实计算、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一月办结,年终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条  城区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网络建设。城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各社区居委会至少要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具体分工负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有关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有关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3.负责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4.负责指导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5.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6.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咨询、来信来访。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城区民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保障对象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
2.组织对低保对象非固定收入测算标准的调研论证,制定参考标准。
3.对审查后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负责对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
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动态管理机制。
6.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7.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帮困活动。
8.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统计汇总。
9.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并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10.依法处理冒领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行为。
(三) 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受理居民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核和定期复核工作。
2.委托社区居委会调查、公示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情况。
3.将其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城区民政局审批。
4.负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规范发放制度,按月发放保障金。
5.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并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及时报城区民政局审批。
6.负责保障对象档案(一户一档)的建立和管理。
7.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统计工作。
8.负责组织制定社区公益性劳动计划,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 社区居委会应当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小组,指定一位副主任具体负责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职责是:
1.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具体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入户调查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走访知情人和左邻右舍并进行必要的外调、信函索证工作,全面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家庭组成人员。
3.撰写调查报告,上报街道办事处。
4.加强动态管理,对享受全额补助的保障对象,每季走访一次,每半年核查一次;其它保障对象每月走访一次,每季核查一次;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
5.组织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其他学习培训。
6.接待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
7.协助其他居委会做好“人户分离”申请人的有关调查与材料核实工作。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持有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复印件);
2.家庭成员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下岗职工《就业登记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存折》(同时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
3. 属困难企业职工的,须提交《困难企业职工收入情况证明表》;
4.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此证明按本条第一款第二目要求出具;
5.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由税务部门出具收入证明(或税务发票);
6.户主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
困难企业中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如实填写《困难企业职工收入情况证明表》,报经所在企业职代会审议、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签署意见、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与经贸部门审核认定后,连同个人申请及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2个工作日内,应当委托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接受委托后,在7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有关情况的调查、公示(3天)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复核并上报城区民政局审批;城区民政局9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抽样调查、公示(5天)、审批。
1.社区居委会调查、初审
社区居委会接到街道办事处的低保调查委托通知后,审查小组组织由社区民警参加的调查小组于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3天的公示,写出公示情况和调查报告后上报。
2.街道办事处复查、审核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保障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认真核实,并及时进行集中会审。对情况不清的申请材料,退还社区居委会重新调查核实;对有异议的,组织重新复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填写《365体育投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花名册上报城区民政局。
3.城区民政局审批、发证
城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街道办事处以城区民政局的名义向社会公示,公示五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填写《365体育投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将申请材料、审批表和《365体育投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交街道办事处做好建档工作(一户一档)的同时,及时划拨保障金,保证从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街道办事处将《365体育投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交由各社区居委会发放到申请对象手中。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解释仍持有异议的,要组织进行重新复核。城区民政局审查认定仍不能享受的或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受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城区民政局的用款计划,按时拨发保障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  家庭有摩托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且正常使用的、月固定电话费超过40元等情形之一的。 
(二)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提供就业机会的(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申请对象不作此硬性要求)。
(三)  户口虽在市区但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正在外地居住且已满半年以上的(在校生除外)。  
(四)  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五)  当年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六)  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七)  低保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集体活动的。
(八)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发放保障金前应当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姓名和保障金额以及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情况。
第十条  被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岁以上老人或孤身一人的,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转业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模范本人的保障标准,可在家庭人均月补保障金的基础上上浮10%。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停发保障金时,由街道办事处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交由城区民政局注销。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工程建设及维修、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工作岗位,应当重点安置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工商、税务、广电、公安、司法、电信、文化、人事、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低保对象救助措施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具体政策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365滚球盘: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盐办发[ 2002]32号)执行。
第十四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截留扣压保障金或擅自改变保障金发放数额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城区民政局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对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采取谩骂、威胁,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由管理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假、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二)保障对象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或者多领取保障金的。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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