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滚球盘:加强食品生产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365滚球盘:加强食品生产监管与行政执法
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增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食品生产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局食品科在开展食品企业日常巡查、回访、年度报告审查、监督检查、食品抽检、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证实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稽查部门。
2、各县(市、区)局食品科发现或经调查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1)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或者已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3)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4)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5)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6)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安全性评估;
(8)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9)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10)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11)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12)食品生产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的。
3、各县(市、区)局食品科发现或经调查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按照规定备案;
(4)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7)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审查报告,未按照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8)未按照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未备案;
(9)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
4、在开展食品企业日常巡查、回访、年度报告审查、监督检查、食品抽检、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证实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移送稽查部门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稽查部门发出移送函,并将有关资料、证据一并移送。
5、接受移送案件的稽查部门在收到移送函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反馈相关信息。受理案件的稽查部门在发出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食品科。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食品科与稽查部门应加强协调与沟通。
6、对不按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受案件不及时处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食品日常监管内部移送函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食品 生产加工 监管 执法 通知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7月9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食品日常监管内部移送函
( )质监食移字〔 〕第 号
:
我局食品巡查人员 于 年
月 日对 企业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涉嫌违法行为:
1、
2、
3、
4、
5、
现将相关资料移送给你们,请依法立即调查处理,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食品处(科)。
移送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函一式二联,一联食品处(科)存放,一联稽查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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