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滚球盘:进一步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8 信息来源:盐城质监局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城特检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结合《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现就进一步做好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特监机构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负责立即组织气瓶使用(充装)单位开展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并实施一瓶一码管理。2010年10月底前,各单位在用气瓶的使用登记率应达90%以上。
二、根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条)码永久性标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各县(市、区)特监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此规定,督促使用单位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条)码永久性标记并实施计算机管理。
三、在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气瓶检验单位负责气瓶质量把关并协助使用单位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条)码永久性标记和有关信息录入工作。负责气瓶使用登记代(条)码管理工作,确保所标注使用登记代(条)码的气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或经过省级质监部门同意办理的其他在用气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他充装单位气瓶的使用登记代(条)码永久标识。
五、气瓶使用登记按批量或逐只办理。针对近年来危险化学品气瓶事故频发的问题,为加强此类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对400升以上大容积危险化学品气瓶(例如液氯、液氨气瓶等)应实行逐只登记,其他气瓶使用单位也应逐只登记,登记机关凭气瓶检验机构确认的使用登记代(条)码,实行批量登记。
六、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变更情况,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登记机关应当对气瓶使用登记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并及时更新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七、气瓶使用登记情况是气瓶使用单位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重要内容,气瓶充装评审机构要将其作为评审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作为其是否执行严格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衡量标准之一。各县(市、区)局特监机构应会同稽查部门对未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实施气瓶使用登记、未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条)码永久性标记并实施计算机管理的气瓶使用(充装)单位进行查处。
八、《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统一使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的文本。《气瓶使用登记证》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制,气瓶使用登记表由各县(市、区)局自行印制。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安全  整治  通知
抄  送:省局特设局,市安委会,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8月8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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