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滚球盘:深入推进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8 信息来源:盐城质监局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城特检分院:
为深入推进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按照盐政安办〔2010〕5号文件精神,抓好整治行动各个阶段工作的推进。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以贯彻《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为抓手,督促气瓶使用(充装)单位开展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并实施一瓶一码管理,确保2010年10月底前,各地在用气瓶的使用登记率达到90%以上。督促充装单位安装充装管理软件,配备电子秤、数据采集器,确保2010年10月底前,所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均能运用充装管理软件对充装枪、电子秤、数据采集器实施连锁,工业气体充装单位应对气瓶充装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二、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应对用螺丝将护罩联接到瓶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俗称“螺丝瓶”)且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坚决实施报废处理;对使用期限未超过15年的螺丝瓶,可使用到2011年9月底前;所有螺丝瓶必须在2011年9月底前报废。
三、严禁对报废瓶、翻新瓶、过期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安装条码和实施充装活动。
四、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报废钢瓶处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充装单位应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气瓶检验单位应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五、各地质监部门要会同当地安监、公安、燃气办等部门,加强充装报废钢瓶、翻新瓶、过期钢瓶,不执行充装前后检查制度以及气瓶检验单位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个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报请省局取消其充装、检验资格。
六、要加强《气瓶安全监察规定》365滚球盘:气瓶使用者应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等规定的宣传,引导气瓶使用者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有效预防气瓶意外事故发生。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