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质监局365滚球盘:切实加强在用锅炉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9 信息来源:盐城质监局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检院盐城分院,市直(开发区、城南新区)各锅炉使用单位:

为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加强我市在用锅炉安全、节能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在用锅炉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不得购买或使用无证制造或自制的锅炉,不得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锅炉安装前,应将拟安装的锅炉情况书面告知当地质监部门,锅炉的安装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锅炉的安全使用;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锅炉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应当对在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锅炉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锅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锅炉不符合能效指标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应当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锅炉的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和锅炉水质处理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应当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锅炉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锅炉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锅炉安全、节能知识;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

二、大力推进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一)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是监测和掌握在用锅炉运行能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强锅炉使用环节节能监管的重要措施和基础工作,必须大力推进。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首次能效测试时间应在第一次外部检验时进行,后续能效测试时间应在能效测试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能效检测机构提出能效测试申请。

(二)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掌握锅炉能效变化情况。对锅炉及其系统配置仪表未达到《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要求的,应当尽快配置齐全。锅炉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能效测试工作,及时安排测试并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当燃料改变或者锅炉及其系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变化的,必须重新进行锅炉能效测试:

1.燃烧方式的改变;

2.改变原有锅炉本体结构;

3.新装或改变尾部换热装置;

4.其他影响锅炉能效的改造。

改造后的能效测试为首次定期能效测试。

(四)能效测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进行。能效测试机构发现在用锅炉能耗严重超标时,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测试进度,20日前报送上个月测试结果及相关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锅炉水(介)质管理和水(介)质检验工作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齐持证锅炉水(介)质处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健全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水、汽质量常规化验分析,确保水、汽质量符合要求。

(二)所有在用的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必须具有可靠的水处理设施或措施,确保锅炉水质符合要求,对停用或者备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作好维护保养;有机热载体锅炉应按照规范要求定期检测有机热载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更换劣化变质的有机热载体,确保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符合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锅炉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锅外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确定合理的运行参数;采取锅内加药处理的锅炉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确定合理的加药方法和数量。调试后的水、汽质量应当达到水质标准的要求,调试报告应当存入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锅炉水处理系统的安装验收是锅炉总体验收的组成部分,对锅炉水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锅炉使用登记证。

(四)强化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工作

1、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分为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其中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包括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和有机热载体检验。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2、新安装的锅炉应当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水汽质量检验,投入运行后的工业锅炉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连续两次合格的,每年1次)水汽质量检验。

3、采用锅外水处理方式,并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每年进行1次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可以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

4、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前(包括系统初次注入和运行过程中补充的未使用有机热载体〉应根据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对其质量进行验证检验。

5、验证检验合格的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并完成系统调试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首次检验;在用有机热载体至少应每年取样检验一次。

6、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清洗单位在进行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的申请。

(五)锅炉水(介)质处理存在以下情况的,检验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3、同一台锅炉水汽质量检验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4、锅炉化学清洗过程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5、不符合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的。

四、保证锅炉能效测试和水(介)质检验工作质量

能效测试机构应精心组织,抽调精兵强将,强化实验室力量和现场测试;加大资金调配,增配测试仪器,保证测试质量。同时,要发挥技术优势,编制工业锅炉能效测试综合分析评估报告,为我市锅炉节能改造和节能降耗提供科学依据。对能效指标不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要求或设计要求的锅炉,应当帮助使用单位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提高。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和锅炉水(介)质检验单位进行锅炉能效测试和锅炉水(介)质检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测试、检验报告,并对测试、检验报告结果、结论负责。应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要求收取费用,各收费项目应合法、有依据、按标准进行。

五、强化锅炉使用单位安全监察工作

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锅炉使用单位节能、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节能、安全要求的锅炉,应当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意见,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对到期未整改合格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强化在用锅炉节能和水(介)质处理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使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水(介)质监测和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工作落到实处并且取得成效,不断促进我市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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