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365体育投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08

根据《365体育投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政发200698号)的规定,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365体育投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cfzbfg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蔡艳;邮政编码:224005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161110

附件:《365体育投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108

 

 

 

 

 

附件:

365体育投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服务、保障、安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本地区快递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联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市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在市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所辖区域的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委托给县(市、区)级行政机关。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行政管理委托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建立相关档案,并向委托方上报相关工作。

第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将快递园区建设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适宜快递服务发展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优先考虑快递服务网点的进驻,并逐步实现快递与电商、制造业、跨境、现代农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九条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建设基于行业安全信息化监控的行业安全发展中心,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指挥调度人员和设备,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条 鼓励社会第三方在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提高末端投递智能化水平。

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自设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报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后台终端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并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智能信包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住宅智能信包箱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按照住宅套数设置,每套住宅设置一个智能信包箱格口。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鼓励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按照标准设置智能信包箱。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住宅楼房智能信包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对住宅小区、住宅楼房进行改造、出新时,应当将智能信包箱作为公用设施集中设置、更新或者维修。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邮站发展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快递包裹代收、代投、网络购物、小额存取款、代缴水费电费等服务,促进城乡服务均等化。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地区通过委托代理、共建农村物流平台等方式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建立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快递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设置服务网点或者利用村邮站及其他服务网点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等快递服务。

邮政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快件管理,完善跨境快递服务通关环境。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对加盟人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对加盟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加盟人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运单和收费标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代收、投递服务合作的,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因第三方代收、代投服务发生的民事责任,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法律有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如需临时停止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提前七天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和新闻媒体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提示公告。

在非营业场所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以价目表、报价单等书面方式主动向服务对象公示服务价格及标准,不得以口头形式向服务对象陈述。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上门取件服务的,应当在承诺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按照约定时限上门取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提示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如实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准确标注快件的物品名称、重量、资费等内容。

寄件人应当如实、正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核对无误后在快递运单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快递收派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快件或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的,经收件人同意,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收、代转。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对确实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查询、咨询和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收寄时向寄件人承诺的服务时限完成投递。

快递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件,不得以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投递,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视快件包装。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代收人应当签收。

快件注明为易碎品以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收。

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快件,快递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递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快递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代收货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付款;验收时,可以检查内件外观,清点内件数量,但不能对内件进行试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商业区、学校以及其他封闭管理的场所,应当为快递车辆通行、停靠、快递员投递快件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为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停靠提供便利。

快递运输车辆在运递快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并协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保护快件安全。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时驳载快件。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轻型封闭货车从事快递运输的,经道路交通部门核准,不受通行时间、区域和路段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快递服务的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喷涂标识。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投快件使用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快递收派员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应当统一穿着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胸卡。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第三十一条 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于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制定快递业务应急预案,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避免造成快件积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三条 提供快件代收、代转等快递末端公共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以及设备,并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寄递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用户书面同意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全程采用封闭上锁、跟踪定位、品牌标识等技术手段保护快件安全。

第三十七条 寄递业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寄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经营场所内部空间示意图;

(四)企业分支机构、附属网点分布、隶属关系、加盟情况等;

(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的要求,落实100%收寄验视、100%寄递实名制、100%X光机安检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实名收寄的,用户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并出示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核对快递运单所填写的用户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等身份信息与证件信息是否一致,并登记证件信息以备查。其中,证件号码不得登记在快递运单的流通页。寄件人填写的快递运单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相符的,不得收寄。

用户通过互联网下单使用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或者寄件人委托他人代寄邮件、快件的,应当符合有关实名收寄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并配置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已验视的快件,应当作出验视标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安全证明和收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寄件人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物品寄递详情单等纸质材料应当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在安全保障协议签订后二十日内将协议报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经营者以外的单位、组织提供定期、长期寄递服务的,应当建立固定客户管理档案。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普通化学品定点定人收寄制度,指定专门地点、专门人员从事普通化学品收寄,实行运输、投递专网运行、闭环管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化学品寄递安全台账,在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建立必备的防护和物理隔离设施,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四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普通化学品的,应当与化学品生产厂家、销售网点客户签订化学品寄递安全承诺协议,落实寄递企业和用户安全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遵守国家365滚球盘: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藏匿、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寄件人在寄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规定以外的普通化学品时,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封装材料,准确完整填写快递运单,清晰标注化学品品名、数量、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

四十九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收寄的快件中有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继续转发和投递。对在寄递过程中已经发生泄漏、污染的化学品快件,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同时上报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

对于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物品者不能判定其安全性质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对已经收寄但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止寄递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五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加盟方式经营的快递服务企业,加盟企业与承包网点签订承包协议的同时,应与承包网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定期依法组织安全演练,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日常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实行安全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工作,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第五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设立、变更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应当在两天内报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对录用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作业所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六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定期报送相关经营数据、报表以了解经营状况。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以企业经营情况、运营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服务质量、违法犯罪等内容为评价标准的快递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

第六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以及电子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

第六十三条 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执行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365滚球盘:特殊时期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快件收寄验视、转运、投递的监督检查,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第六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化工园区等区域实施重点管控,建立危险化学品寄递用户“黑名单”制度。

第六十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第六十六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市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七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在市邮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不定期开展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六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寄件人快递运单未如实填写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未标注物品名称、重量、资费等内容或填写、标注不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仍予收寄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20日内将安全保障协议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建立化学品定点定人收寄制度,制定专门地点、专门人员收寄普通化学品或者未建立化学品寄递安全台账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365滚球盘: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寄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规定,未要求寄件人完整准确地填写并如实记录或者保存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收寄物品信息,或者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一年,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的,由海关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xxxxxx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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