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审计局行政权力事项(2018)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表
权力主体名称(盖章):365体育投注:审计局 权力主体类型:行政执法机关
编码 | 行政权力类型 | 行政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及条款 | 制定发布机关 | 备注 | |
JS090000SJ-CF-0001 | 行政处罚 |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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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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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任期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任期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证明材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出资方予以纠正;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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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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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审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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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02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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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03 | 行政处罚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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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04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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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05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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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06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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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07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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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08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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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09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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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10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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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11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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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12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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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13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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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14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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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15 | 行政处罚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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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16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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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17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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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18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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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19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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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20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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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21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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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22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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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23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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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24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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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25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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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26 | 行政处罚 |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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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27 | 行政处罚 |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编制、批复决算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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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28 | 行政处罚 |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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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29 | 行政处罚 |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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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30 | 行政处罚 |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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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31 | 行政处罚 |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365滚球盘: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六)违反国家365滚球盘: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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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32 | 行政处罚 |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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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33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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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34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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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35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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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36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2.《365体育投注: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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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37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虚列投资完成额;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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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38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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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39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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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40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二)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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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41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三)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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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42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四)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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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43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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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44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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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45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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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46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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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47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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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48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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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49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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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50 | 行政处罚 |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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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51 | 行政处罚 |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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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52 | 行政处罚 |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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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53 | 行政处罚 |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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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54 | 行政处罚 |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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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55 | 行政处罚 |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参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
JS090000SJ-CF-0056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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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57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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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58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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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59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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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60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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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61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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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62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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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63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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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64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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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65 | 行政处罚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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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66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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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67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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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68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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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69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个人的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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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70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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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71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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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72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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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73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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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74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的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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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75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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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76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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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77 | 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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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78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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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79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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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CF-0080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内作出审计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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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QZ-0001 | 行政强制 | 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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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QZ-0002 | 行政强制 |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任期审计资料的,审计机关、出资方应当予以制止;审计机关可以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直至依法采取取证、暂时封存的措施。……”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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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QT-0001 | 其他 | 对已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处理和审计移送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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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90000SJ-QT-0002 | 其他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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