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滚球盘:印发《365体育投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2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新农保经办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新农保业务经办流程,进一步提高新农保经办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将《365体育投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保处、农保中心


 

365体育投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根据省政府《365滚球盘: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市政府《365滚球盘:印发365体育投注: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82号),按照“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数据集中、操作简便”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业务经办原则,制定本经办规程。

        第二条  经办环节。新农保业务经办规程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内控稽核等七个基本环节。

        第三条  经办体系。新农保业务由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县(市、区)农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下称“乡镇保障所”)具体经办,村(居)劳动保障站(下称“村(居)保障站”)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三级经办。

        第四条  各级职责。市农保机构负责规范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农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农保基金。制定全市新农保业务经办规程;开展内控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农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内控稽核等基础管理工作,并对乡镇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等工作,指导村(居)保障站开展工作。

        村(居)保障站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参保登记。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保障站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下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居)保障站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齐全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保障站公章,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保障所。参保人也可到乡镇保障所或县(市、区)农保机构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农保机构。

        县(市、区)农保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条  登记变更。参保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保障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下称《变更表》)。

        村(居)保障站初审后,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上报乡镇保障所。乡镇保障所审核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农保机构。县(市、区)农保机构复审确认。

        第七条  登记注销。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进行参保注销。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保障站提出注销参保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参保表》(附表三,下称《注销表》)。村(居)保障站初审《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保障所审核录入后,报县(市、区)复审确认,并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八条  开户发折。县(市、区)农保机构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含需更换存折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其制发(或换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用于参保人缴纳保险费,领取养老金待遇。

        已办理参保登记(或换折)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新农保存折,或由县(市、区)农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第九条  缴费选档。参保人通过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其在参保登记时所选择缴费档次作为默认档次,参保人可以到县(市、区)农保机构变更缴费档次。  

        第十条  存款缴费。新农保保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于每个年度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保险费存入存折。

        第十一条  收费计划。县(市、区)农保机构每月定期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费计划,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缴费金额等信息,并将收费计划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扣款反馈。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农保机构提供的收费计划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市、区)农保机构。

        第十三条  缴费记账。县(市、区)农保机构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信息系统,并根据资金到账凭证等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四条  缴费提醒。县(市、区)农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保障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保障站,村(居)保障站负责对参保人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五条  集体补助。村集体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按规定时限向乡镇保障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经县(市、区)农保机构核定后,凭开具的集体补助缴纳通知单,将补助金额存入县(市、区)农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

        县(市、区)农保机构收到银行反馈后,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六),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六条  个人补缴。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下称《补缴表》),村(居)保障站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保障所录入补缴信息,经县(市、区)农保机构核定后,生成补缴收费计划,传至指定金融机构扣款,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账户建立。县(市、区)农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缴费年限、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接续、终止注销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县(市、区)农保机构将新农保参保人的地方财政补贴,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划入指定银行账户,并记入个人账户,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

        第十八条  账户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市、区)农保机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十九条  账户查询。参保人可到县(市、区)农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或登录网站查询,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账户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七条确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一条  领取告知。村(居)保障站及时将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一),发放参保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待遇核定。领取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保障站办理领取手续。村(居)保障站初审后,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保障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农保机构。

        县(市、区)农保机构复审后,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第二十三条  待遇支付。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待遇。

        县(市、区)农保机构于每月月末前,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县(市、区)农保机构将待遇支付计划、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将支付金额划入领取人银行存折,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农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及支付回执。每月月末前,县(市、区)农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相应扣减领取人个人账户的记录额。

        第二十四条  待遇暂停。领取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保障站及时提请县(市、区)农保机构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待其服刑期满后,继续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  待遇终止。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参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死亡人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遇,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待遇终止),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制度衔接。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年满60周岁且参加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在发放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资格认证。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对领取人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领取人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市、区)农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账户管理。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  基金预算。每年年初,县(市、区)农保机构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补贴预算。每年年初,县(市、区)农保机构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十四),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保机构汇总,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农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县(市、区)农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市、区)农保机构应与县财政部门按月对账。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市、区)农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基金决算。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市、区)农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二条  账户处理。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市内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农保机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转入处理。参保人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保障站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五,下称《转入表》)。村(居)保障站审查后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保障所。乡镇保障所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农保机构。转入地县(市、区)农保机构向转出地县(市、区)农保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第三十四条  转出处理。转出地县(市、区)农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农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注销申请转移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五条  特殊限制。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稽核与内控

        第三十六条  制度依据。县(市、区)农保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三十七条  监督考评。市农保机构对县(市、区)农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八条  稽核重点。县(市、区)农保机构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三十九条  日常管理。县(市、区)农保机构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四十条  基本要求。县(市、区)农保机构、乡镇保障所以及村(居)保障站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县(市、区)农保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

        第四十二条  制度衔接。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  解释权限。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执行时间。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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