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机系统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8-11-30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和内容备注
序号省级序号市级序号县级
0700210000确定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 

   第三条 适于全国推广的农机产品列入《目录》。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参照《目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对《目录》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形成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1确定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0700211000确定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2确定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
0700212000农业机械报废认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农业机械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1农业机械报废认定1农业机械报废认定
0700213000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进行备案管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2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进行备案管理2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进行备案管理
0700214000农机事故责任认定【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3农机事故责任认定3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0700215000农机事故责任复核【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进行复核4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进行复核
0700216000对特定种类在用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的鉴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4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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