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质监局行政权力二级清单

发布时间:2018-12-06

一、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二)监管内容

检查、抽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是否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技术规范、相关标准。

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全年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日常监督计划上报市政府后组织实施,负责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针对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

2.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管程序

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七)处理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5.提请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违规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二)监管内容

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2.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5.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6.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三)监管方式

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监管措施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进行监督检验);

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获证企业每年度向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县级以上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从提交报告的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

(五)监管程序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当地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七)处理措施

对获证企业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八)责任追究

从事监督检查工业产品许可证违规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乙级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

(二)监管内容

1.检查相关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

2.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开展设备监理业务设施或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是否严格制定并执行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检查设备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三)监管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负责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集中检查和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

(五)监管程序

负责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监督管理的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设备监理单位在核准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职权依据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七)处理措施

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八)责任追究

从事设备监理资格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对象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二)监管内容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

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管方式

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可采用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安检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对投诉、举报违法违规安检机构进行调查、处罚;

3.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4.对安检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持续保持取证能力进行监督检查;

5.对安检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管程序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向所在地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六)职权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七)处理措施

对在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八)责任追究

从事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管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之后是否按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督: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按时报送年报;按省局每年下达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评审名单,安排评审专家进行监督评审;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

2.专项检查:根据国家认监委和省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查,确定专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并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管措施

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检验检测机构上报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2.对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专项检查和能力验证过程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五)监管程序

1.确定被监督评审机构、专项检查机构名单;组织专家评审组实施评审;评审结果上报省局确认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继续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能力。

2.确定能力验证项目;组织全市相关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根据能力验证结果,对有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通知其进行整改。

3.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投诉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七)处理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八)责任追究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2.、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3.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复审的。

4.企业制定产品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监管方式

1.实施属地监督管理: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定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法规要求的行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1. 企业产品标准未在发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未按照规定制订产品标准的;

3.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4.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复审的。

(五)监管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七)处理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八)责任追究

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生产者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监管内容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2.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

3.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4.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5.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监管方式

1.实施属地监督管理: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2.开展执法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

3.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者每年定期上报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4.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细则》的行为,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产品名称进行保护,监督此方面的侵权行为,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以保证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内规范生产;

3.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4.对原材料实行进厂检验把关,生产者须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5.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生产者不得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而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6.对质量等级、产量等进行监控,生产者不得随意改变等级标准或超额生产;

7.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五)监管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依法调取、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细则》

(七)处理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八)责任追究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泄露技术秘密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制造计量器具行为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制造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目录产品的企业及相关活动。

(二)监管内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企业所进行的各项计量活动是否依据《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

(三)监管方式

1.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职能范围对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企业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

2.对获证企业是否依法组织生产开展证后专项监督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许可审批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加强对企业许可后的事后监管,对企业是否依法组织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1.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和方案。

2.检查实施。日常监管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检查结果汇总和处理。检查结束后,各地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根据计划和需要上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检查部门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各企业、各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七)处理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3.责令赔偿损失;

4.吊销证书;

5.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6.罚款;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八)责任追究

负责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九、对市场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管对象

市场活动中,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或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在市场活动中,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据《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实施计量行为。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督。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当地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所辖范围内开展市场计量行为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反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应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涉嫌违法的应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监管程序

1.日常监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市场计量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管。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根据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的组织或当地需求,自行拟定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违法的,应立案查处。由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应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3.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反映和举报,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的建议,对市场计量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七)处理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3.责令赔偿损失;

4.吊销证书;

5.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6.罚款;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八)责任追究

负责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对各类专项计量监督检查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对商品量、商品包装、能效标识、在用计量器具、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能源计量等所有涉及计量活动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监管内容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或当地需求,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对商品量、商品包装、能效标识、在用计量器具、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能源计量等所有涉及计量活动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监管方式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者自身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市场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所辖范围内开展专项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反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应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涉嫌违法的应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监管程序

1.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和方案。

2.检查实施。按照检查计划,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局负责对全市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3.检查结果汇总和处理。检查结束后,各地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根据计划和需要上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检查部门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各被检查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涉嫌违法的应立案查处。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配置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七)处理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3.责令赔偿损失;

4.吊销证书;

5.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6.罚款;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八)责任追究

负责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专业计量站、计量校准机构。

(二)监管内容

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等计量行为是否违反《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具备(符合)相关资质。

(三)监管方式

1.定期检查。以机构自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2.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被检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情况确定检查的频次。

3.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抽查,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检查内容和频次。

(四)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

2.对机构工作规范性和证书报告质量采用抽样检查、计量比对等方式,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整改、取消授权资格等措施。

(五)监管程序

1.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和方案。

2.检查实施。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人员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以及走访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和处理。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向组织检查单位上报检查结果。组织检查的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组织各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七)处理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3.责令赔偿损失;

4.吊销证书;

5.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6.罚款;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八)责任追究

负责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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