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内进行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施工等活动的许可
发布时间:2018-03-15 信息来源:市港口局
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基本编码 | 0100203000 | |
实施主体 | 市港口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港口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备注 | 无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