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许可

发布时间:2018-04-18 信息来源:市港口局
类别行政许可权力基本编码0100204000
实施主体市港口局行使层级市级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港口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向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作业场所或者专用场所的施工平面图及规模和功能等说明,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项目的意见等材料。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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