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365滚球盘:印发365体育投注: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信息来源:市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365体育投注: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体育投注: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工作,切实解决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良好教育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365滚球盘: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省政府办公厅365滚球盘: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指市区、县城、建制镇和中心社区按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在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配建的学校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由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安排举办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及时修订编制县域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修订编制过程中和报审前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规定,凡未按规划配建学校的居住区,不得发放首批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城镇居住区配建学校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落实,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明确,建设标准由教育部门确定,实行规划、国土、教育部门联审联批制度。

城镇新建居住区的施教区由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进行确定,国土部门在土地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房管部门督促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教育部门核定项目所属施教区的文件。

第四条 严格执行标准化建设要求。具体标准为:

1.幼儿园:城镇居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20万㎡以上或居住人口达6000人以上,须设置一所3轨以上(含3轨)的幼儿园。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以3-4轨为宜。根据《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苏教基〔2007〕14号)要求,新建幼儿园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建筑面积不低于9㎡/生。

2.小学:城镇居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40万㎡以上或居住人口达1.5万人以上,须设置一所6轨以上(含6轨)的小学,小学规模原则上以6轨为宜。新建小学城镇新区用地面积不低于23㎡/生,老区不低于18㎡/生,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8㎡/生。

3.初中:城镇居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90万㎡以上或居住人口达3万人以上,须设置一所8-10轨的初中,初中规模原则上不高于12轨。新建初中城镇新区用地面积不低于28㎡/生,老区不低于23㎡/生,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9㎡/生。

凡达到以上规模的城镇居住区,原则上都必须按标准配建相应的学校。周边区域现有学校可满足入学需求的,经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确认可免予配套。周边区域学校学位原来不足的,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的也必须配建学校,所配建的学校在满足新建居住区入学需求的同时,还要统筹解决好周边学校“大校额”和“大班额”的问题,具体建设规模由所在地教育部门和规划部门商定。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配建幼儿园可由受让土地的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由县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配建的义务教育学校统一由县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都必须为“交钥匙”工程,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由县级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学校,在新建居住区土地挂牌出让前依规划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由受让土地的开发企业建设的幼儿园,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属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和幼儿园,应与开发企业首批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所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抗震设防、消防、人防等规范设计要求。项目竣工后,由同级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教育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移交属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条 切实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的使用管理。由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确保用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新建学校移交后的下一学年必须投入使用,教育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安排师资等开学前各项准备工作。保障性住房集中居住区配建的幼儿园必须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其余配建的幼儿园可以举办公办园,也可根据实际由当地教育部门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由社会组织(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开发建设区域已配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不得设定抵押,不得改变性质用途。已规划并开工建设的,责成开发单位按期交付使用。已规划未建设的,必须限期建成。对擅自改变新建学校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恢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加强对配建学校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