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365体育投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31

根据《365体育投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政发200698号)的规定,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365体育投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cfzbfg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蔡艳;邮政编码:224005。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18年9月11日。

附件:《365体育投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送审稿)》

 

 

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365体育投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365滚球盘: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365滚球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适用本规定的机关、单位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准则和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服务,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涉及机构和编制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国有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的新区、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有关机关、单位和企业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内部审计受法律保护。单位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教育培训经费等,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负责本单位的具体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应兼管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财务及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六)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九)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风险导向审计;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四)与外部审计协调,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十五)负责向本级审计机关上报年度审计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工作总结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与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经济活动等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经济活动提出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八)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潜在高风险的经营行为,有权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有关审计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因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外部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项目审计时,其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审计程序规范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有关内部审计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在审计报告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结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的内部审计制度等;

  (三)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五)检查、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和后续教育,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七)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经验交流、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以及科研成果推广;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自律性组织的业务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本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利用内部审计结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审计的监督评价范围。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同步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内部审计自律性组织,承担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至(六)项职责的相关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内部审计自律性组织或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等第三方主体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或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等第三方主体承担的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其购买服务的经费列入本机关、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相关权力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365体育投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我市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