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滚球盘:印发《365体育投注:民政局、365体育投注:财政局365滚球盘: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8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市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365体育投注:民政局、365体育投注:财政局365滚球盘: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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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省民政厅、财政厅

市委办公室、365滚球盘: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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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民政局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印发

                                            共印120份

365滚球盘: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建立并完善与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总体工作目标是,在2005年一季度前基本建立起以保障特困户为重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扩大覆盖面,年底前全面建立起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较为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保障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坚持资金保障与农村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三、保障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对象

凡常年居住在我市农村且具有我市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差额救助。

农村优抚对象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家庭暂不列入保障范围: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5、地方政府规定的,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其它情况。

(二)保障标准

2005年,我市各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滨海县、响水县不低于720元/人年,阜宁县、建湖县、射阳县和盐都区不低于800元/人年,大丰市、东台市、亭湖区和市开发区不低于1000元/人年。今后,保障标准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进行调整,并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货币收入和实物折币的总和。主要包括:

1、家庭全年农副业生产纯收入;

2、家庭全年劳动经营纯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支付的赡(抚、扶)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村民自留地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四)保障金审批发放

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再经乡(镇)公示后,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鼓励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制度,乡(镇)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复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财政承担, 省、市财政每年承担滨海县、响水县所需低保资金的30%,承担阜宁县、建湖县、射阳县和盐都区的20%,承担大丰市、东台市、亭湖区和市开发区的10%,并与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使用情况挂钩。县(市、区)、乡(镇)的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但乡(镇)承担比例不应高于15%。(二)每年年底,由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月(季)度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到乡(镇),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五)建立低保家庭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每年要将当年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备案,供市定期入户抽查。

五、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城乡低保为基本制度,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内容的覆盖城乡的扶贫济困长效机制。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采取切实措施,给予生产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

六、责任追究

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扣压保障金以及擅自改变保障金发放数额的,或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款物:

(一)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二)保障对象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或者多领取保障金的。

七、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心在基层,各地要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落实责任,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专人负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按照“上网上墙”的要求,做好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金额的公示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到实处。各地要抓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和网络化管理,定期统计上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资料。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低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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