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365滚球盘:印发365体育投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31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盐政发〔202020

 

 

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365滚球盘:印发365体育投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365体育投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718日印发的《365体育投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038   

(此件公开发布)

365体育投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1.7  现状分析

1.7.1  自然灾害

 1.7.2  事故灾难

 1.7.3  公共卫生事件

1.7.4  社会安全事件

 1.8  应急预案体系

1.8.1  应急预案

1.8.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2.1.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1.3  工作机构

2.1.4  地方机构

2.1.5  现场指挥部

2.1.6  社会组织和公共组织

2.1.7  专家组

 2.2  联动机制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2.3  采取预警措施

3.2.4  调整、解除预警

3.2.5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3.3  应急响应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指挥协调

3.3.4  处置措施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  紧急状态

3.3.7  应急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3.4.2  恢复重建

3.4.3  调查评估

3.4.4  社会救助

保障措施

 4.1  队伍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安全防护保障

 4.5  治安保障

 4.6  医疗卫生保障

 4.7  交通运输保障

 4.8  通信信息保障

 4.9  公共设施保障

 4.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4.11  科技与产业保障

 4.12  区域合作保障

预案管理

 5.1  编制

 5.2  审批与衔接

 5.3  演练

 5.4  评估与修订

 5.5  宣传和培训

 5.6  监督检查

 5.7  责任与奖惩

附则

附件

 7.1  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7.2  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1.1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本市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65体育投注: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市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 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365滚球盘: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4)365体育投注,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原则。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依法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以外,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各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7  现状分析

  365体育投注:位于江苏省沿海中部,东临黄海,南与南通市、泰州市接壤,西与淮安市、扬州市毗邻,北隔灌河与连云港市相望。盐城有着得天独厚的土地、海洋、滩涂资源,是江苏省土地面积最大、海岸线最长的设区市,全市下辖9个行政区县(351市)。全市总人口约830万,土地总面积16931平方千米,其中沿海滩涂面积4553平方千米,拥有江苏唯一的世界自然遗产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

  1.7.1  自然灾害

  365体育投注:地处北亚热带向暖温带气候过渡区,易发水旱灾害,同时也是台风、龙卷风、大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多发地区。耕地面积较大,农业生产存在遭受生物灾难的潜在风险。此外,365体育投注:历史上曾多次遭受中强地震影响,未来仍存在遭受中强地震影响的可能性。

  1.7.2  事故灾难

  365体育投注:是一座新兴的工商业城市,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城市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农业农机、水利工程、电力设施、旅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众多,安全生产风险点面广量大。突出表现在交通运输风险总量大、消防风险压力重、城市安全风险系数高、旅游安全风险凸显、工商贸领域风险基数大、重点行业领域风险因素多的特点。随着地方经济的加快发展,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此外,全市海岸线绵长,海域面积大,沿海港口以及海上风电等海洋项目开发迅猛,海洋捕捞、养殖、开采等生产作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涉险事故不断增多,海上安全形势严峻。

  1.7.3  公共卫生事件

  由于全市人口总量多、密度大,人员流动频繁,且365体育投注:地处里下河地区、淮河流域下游,部分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受上游影响波动大,存在发生饮用水污染、传染病、动物疫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处置难度较大。

  1.7.4  社会安全事件

  全市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但仍有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由于全市的各项改革正向纵深推进,社会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各方面利益调整问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随着全市扩大对外开放,经济和社会领域都存在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可能性。此外,面对国际国内严峻复杂的反恐斗争形势,不排除在365体育投注:境内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的可能性。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剧烈变化、能源短缺以及突发事件有可能在本市引发银行挤兑、物价异常波动、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等经济安全事件。

  1.8  应急预案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8.1  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县(市、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所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1.8.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 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7.1

  2.1  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成立各类突 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一般下设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

  当发生单一类型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配合工作;当发生涉及多个类型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或超出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  工作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市领导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4  地方机构

  在各县(市、区)地方党委领导下,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

  2.1.5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交通管制、基础设施保障、医疗救护、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物资保障、交通运输、涉外(港澳)联络和涉台联络、环境处理、灾害监测、人员疏散和安置、调查评估、专家支持、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1.6  社会组织和公众组织

  社会组织是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2.1.7  专家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2.2  联动机制

  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与有关中央及省属驻盐单位、驻盐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建立应急联系渠道,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提高处置效率,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场指挥部可临时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配合上级政府及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2)抢险救援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3)治安交通管制组。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通信等相关部门依职责牵头承担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5)医疗救护组。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卫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6)信息报送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办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7)新闻宣传组。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属主要新闻单位等派员参与。

  (8)物资保障组。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发改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发改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单位派员参与。

  (9)交通运输组。由市人民政府联系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运输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10)涉外(港澳)联络组和涉台联络组。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外办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台办、外办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11)环境处理组。由市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卫健委、应急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12)灾害监测组。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13)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视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14)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15)善后处理组。由市人民政府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镇(街道)、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5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 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事件牵头部门按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公共卫生类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

  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储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分布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3.2.2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2)预警信息发布。接到报警信息后,市、县(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或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经审批后,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始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

  经过研判,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应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预警级别进行响应;预见到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三级预警;预见到一般突发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四级预警。

  3.2.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5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提高各类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公安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要加快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能够高效、快捷地传递及反馈监测预警信息。

  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以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电子政务网以及应急指挥专网为网络基础,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建立全市应急管理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保证市人民政府能够及时、全面、直观地掌握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3.3  应急响应

  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7.2

  3.3.1  信息报告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规范的基层网格员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2)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损害程度、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3)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灾情蔓延。

  (3)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和员工开展自救互援,并服从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市级专项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驻盐部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依法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现场信息获取、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和受灾人员救援工作。

  ③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城,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④立即切断和控制污染源,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及环境应急监测,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⑦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杨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如果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严重社会危害,应逐级上报由有权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1)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恢复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防止引发新的社会安全事件。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提供恢复重建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2)卫健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环境消杀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置的组织、指导工作,并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以便向社会公布。

  3.4.3  调查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应派出调查人员配合国家、省人民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视具体情况,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或由市人民政府指派相关部门牵头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联合调查评估,准确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4.4  社会救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提供临时场所安置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而疏散的群众,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拨、发放生活必需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需要司法救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教育、卫健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可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向特定人群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3)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4  保障措施

  4.1 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网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通信、新闻宣传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驻盐部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盐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着力构建我市军地抢险救灾应急指挥协同、常态业务协调、灾情动态通报和联合勘测、兵力需求提报、应急资源协同保障五个工作机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要求,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县、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镇(街道)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等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应急队伍调动一般以事发地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应急队伍为主体进行先期处置,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后续处置。必要时,组织驻盐部队、武警部队增援,并动员社会志愿者队伍辅助抢险救援。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应急队伍组织保障方案,结合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需要,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4.2  财力保障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需要省财政支持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3)对受较大突发事件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保障

  (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与相邻地区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安全防护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5  治安保障

  (1)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事宜。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公安局要迅速组织在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和救灾设施加强防护保护,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3)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武警支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4)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社区保安队伍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6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明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目标,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的准备等。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病处置,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中毒和疫情的流行发生,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并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放射源安全情况。

  (3)市卫健委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全市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整合应急医疗卫生资源,依托全市二、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组建应急医疗救护队伍,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制定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

  (4)事发地急救医疗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急诊开放急救“绿色通道”,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应急方案。

  4.7  交通运输保障

  (1)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条件。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2)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交通运输、建设、铁路、海事、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3)交通运输保障部门和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海上搜救、民航、通用航空等水陆空资源,健全水陆空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4)交通设施、工具受损时,市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4.8  通信信息保障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2)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应牵头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保障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广电部门应加强应急广播电视保障系统的建设维护,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市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协调。

  (3)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机构办公场所通信保障方案,制作参与应急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期间联络畅通。

  (4)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基层电信运营企业成立通信应急保障分队。

  4.9  公共设施保障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同步建设突发事件紧急避难场所。

  (2)地下人防设施由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给排水由住建部门负责,供电由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卫健部门负责。各部门和单位应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3)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

  (4)市区范围内的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紧急避难场所的指定或建立以及临时避难场所的征用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必要时,可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等场所以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依法征用相关方面的场地、房屋,作为临时安置点。

  (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畅通。

  4.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地理信息测绘部门要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形成应急基础数据“一张图”,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

  4.11  科技与产业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软件研发,推进应急管理新学科的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及其他相关专业人才,支持与应急管理相关的交叉学科的发展,为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1)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市、县二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2)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组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3)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与专家组成员的联系制度,并将专家组组成人员的基本资料、联系方式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专家数据库。

  (4)市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5)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行动,并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以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4.12  区域合作保障

  市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编制

  (1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规划。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审批与衔接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街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2)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人民政府常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经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  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5  宣传和培训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2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与互救能力。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应急管理、专业技术等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6  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定期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及重点部位应急工作准备情况。

5.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65滚球盘: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执行。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1 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7.2 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抄送:市委办公室,365滚球盘:常委会办公室,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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