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省级以上青少年体育赛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21 14:49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承办或自主策划举办省级以上青少年体育赛事,服务于我市优秀运动队全运会与省运会的备战参赛工作,深入推动体教融合打造青少年体育品牌赛事,参照《省体育局举办全国以上竞技体育类及品牌赛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体综〔2019〕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以上青少年体育赛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由市体育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级管理、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 省级以上青少年体育赛事是指由我市承办的全国及省级青少年体育类赛事和我市创办的、参赛范围为全省或省级以上的青少年体育品牌赛事。主要包括:

一类赛事: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或指导举办),由我市相关单位承办的全国青少年体育赛事;

二类赛事:由我市自主创办,或与全国单项协会、省单项协会等联合创办(或指导举办),有省内外青少年队伍参加的体育赛事

三类赛事:省体育局举办,或所属省单项协会主办(指导举办),由我市相关单位承办的省级青少年体育比赛。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如下:

1.一类赛事不超过30万元;

2.二类赛事不超过20万元;

3.三类赛事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赛事实际情况,采用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体育部门及市直协会。

所申报赛事需在《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由申报单位于赛前通过赛事举办地的县(市、区)体育局向市体育局提交举办赛事的申请或进行备案,市直各协会直接向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申请,经审核后纳入市年度赛事计划。未列入年度赛事计划的赛事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市体育局每年10月底前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补助赛事的时间范围、申报截止时间和具体申报细则等要求。

(二)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体育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请补助文件、赛事承办协议、赛会规模及影响力、绩效评价等。市直协会直接向市体育局申报。

(三)各县(市、区)体育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县(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工作,将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上报市体育局。

(四)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分别从赛事级别、规模、赛事绩效考评情况、资金投入规模、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具体分配标准和项目,编制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五)经分管竞赛工作副局长和相关处室审核确认后的补助项目及金额方案,报市体育局党委会审议。

(六)市体育局财务结算中心按照市财政局的年度部门预算额度和局党委会审议结果,及时拨付申报单位。

第九条 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赛事不再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财务结算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相关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训练竞赛处:负责研究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提出拟补助项目建议;负责专项资金的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县(市、区)体育部门和被补助单位的赛事组织运营、项目申报和初审及赛事绩效评估;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体育局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指导专项资金的监督监察和绩效评价工作;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并监督专项资金的执行,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会计核算;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做好本地区范围内专项资金申报的指导、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审核评估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对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的促进作用及社会效益等;

(二)负责做好赛事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在赛前、赛中、赛后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汇报赛事承办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赛事举办前通过赛事举办地所在的县(市、区)体育部门向市体育局进行赛事申请或备案;

(二)安全高效地完成所申报赛事的组织承办工作;

(三)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赛事的独立核算工作;

(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对扶持赛事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五)配合体育、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六)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七)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预算批复后,市体育局财务结算中心按照经审定的分配方案,及时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须根据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形式。预算下达后,依法实施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按合同进度支付款项。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的编报,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自评价结果报送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汇总编制总项目自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查实,3年内(包括当年)取消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12号)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