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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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权力名称 | 处罚依据 | 罚款幅度 |
1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2万元以下 |
2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万元以下 |
3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万元以下 |
4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万元以下 |
5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万元以下 |
6 | 对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万元以下 |
7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2万元以下 |
8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2万元以下 |
9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2万元以下 |
10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2万元以下 |
11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2万元以下 |
12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3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
14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5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7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8 |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9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21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22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3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4 |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5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26 | 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7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8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单位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29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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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3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4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5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6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7 | 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3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4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1 | 对擅自拆除、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2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43 |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 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 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44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45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以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处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48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 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
49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 |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51 | 对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52 | 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53 | 对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54 |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55 |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56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57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58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59 | 对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60 | 对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且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61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62 | 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或收集、运输台账未按照规定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63 | 对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64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65 | 对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66 | 对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67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68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69 | 对未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70 |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71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72 | 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73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74 | 对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75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76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365体育投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支队直接办理。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由局法制处初审后,组织案件通案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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