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区积极调整部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发布日期:2021-06-21 12:52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从本月15日起,亭湖区符合高血压、糖尿病诊断标准且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参保城乡居民,门诊购买医保目录中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药品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实行基药管理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买的,基金不设起付标准;在其他二级(参保地三级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买的,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年。

今年以来,亭湖区按照上级部门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切实增强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此次针对部分城乡居民保险待遇的调整,还特别对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普通疾病待遇进行了微调。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单日基金不设支付限额45元(含一般诊疗费)的规定;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单日基金不设支付限额30元的规定,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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