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65滚球盘:修订《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0 17:17 字体:[ ]

 

 

盐房金管〔2022〕3号

 

 

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365滚球盘:修订《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经365体育投注: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对《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19日



 

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综合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

(四)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第五条 从事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时应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第七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八条 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365体育投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同步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业务。

第九条 职工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

(一)《365体育投注: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清册;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个单位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每个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变更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经管理中心查证核验后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单位介绍信、职工身份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经管理中心查证核验后办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和变更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验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十六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

(一)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公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提供正常劳动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自行申报。

用人单位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8%—1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按照10%执行。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九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可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以元为单位,见分、角进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

单位汇补缴业务应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款。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的规定,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款,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进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按照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时,应当凭相关材料向受委托银行或通过公积金单位网厅自行办理变更业务。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单位基本信息。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单位连续亏损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4%;

2、单位连续亏损满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3%;

3、单位连续亏损满18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2%;

4、单位连续亏损满24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

(二)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单位停发工资的可申请缓缴。

    第二十八条 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凭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未设职代会或工会的,须出具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财务报表和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比例;期满后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单位申请缓缴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至当年6月,然后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未按规定补缴,应当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发布或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2、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3、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可按照人社、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明细账。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封存  转移

 

第三十六条 管理部设立集中封存户,单位应自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凭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职工停缴社会保险凭证向管理中心办理其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工作的,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集中封存户直接转入新单位账户。

第三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自停领工资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材料和职工身份证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异地转移。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异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应向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异地转移接续申请,本市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予以办理。

职工申请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应在本市开户并已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凭本人身份证向管理中心发起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第三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五章 查询 对账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电话、网络等查询服务。缴存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单位经办人可以持单位授权书或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四十一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缴存材料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60日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缴存材料和银行的复核结果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中心每年在盐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网站网上服务大厅、“我的盐城”APP、“江苏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生成电子账单作为缴存凭证,供缴存人查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离职之后两年内可以申请追缴。在规定时效内,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要求管理中心为其追缴的,管理中心经调查属实后,应督促单位自该职工被录用次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工作调动的职工自被调入单位的当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录用之日在《条例》发布之月前的,原则上应当自《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中心将单位违反《条例》的信息提供给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行信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能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的,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操作流程。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原盐房金管〔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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