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65滚球盘:修订《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0 17:20 字体:[ ]

 

 

盐房金管〔2022〕4号

 

 

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365滚球盘:修订《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经365体育投注: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对《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19日



 

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综合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本条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六条 缴存职工在365体育投注:行政区域外购买住房, 购房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购房所在地户籍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直接提取。

第八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经管理中心审批后,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若账户内有原单位职工账户转移金额的,应同时满足职工账户销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购建房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不含各种税费、精装修成品房载明的装潢装饰费用等支出)。职工共同购房的按其所占房屋份额计算提取额上限。

对成交价格异常的二手房,以管理部确认的价格为准。

购建房提取时,不得超过截止到购建房日期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职工购建房除提取外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累计提取额加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实际已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住房贷款结清后,职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补提取的,提取额还应不超过贷款结清时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保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申请提取之日前5年内,存在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提取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额度遵循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以管理中心公布的额度为准。

第十四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个人支付的实际金额。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五)、(六)项、第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人民币0.01元。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三)、(四)项、第七、九、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注销账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未结利息在受委托银行实际支付时自动核算并支付。

 

第四章  提取期限和凭证

 

第十六条 购建房的,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交易的,只能因一次交易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税收缴款书(契税)。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2. 购买二手住房,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或增值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4.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契约(合同、协议)和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5.在异地购建房的,除上述各情形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提取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有效凭证或购房所在地户籍材料。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和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和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批准文件签发时间为准;既有住房增设电梯的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增设电梯批准文件、增设电梯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合同、增设电梯资金筹集分摊比例方案、电梯建设分摊费用发票(收据)。

第十七条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应由主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贷款合同到管理中心现场填写个人征信授权书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房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缴存城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住房)

第十九条 退休提取。职工账户已封存,且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办理退休提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提供退休证。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提取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各情形所需提供材料外,所有提取业务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和I类银行卡。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同时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

未婚子女应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现场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不能到现场的,需提供中心认可的现场视频、拍照等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户籍注销的有效凭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注明经办人姓名、与职工继承或遗赠关系)。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因本次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存在可提取额度的,可以补提取一次。贷款存续期间,除上述情形及偿还住房贷款外,其余一律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条 所有提取业务材料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有有效期的,依其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材料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地服务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办理;对提取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疑难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成交价格异常、面积异常、购买房屋非自住、不能提供自有资金证明、购买部分产权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与卖方解除、确认无效或撤销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的,提取人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所提取金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额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已使用款项进行追回,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定期向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失信人员5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或操作流程。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原盐房金管〔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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