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市城管综〔2023〕3号
市城管局、住建局机关各处室、系统各单位:
现将《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协作规定》印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365体育投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65体育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3日
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协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365体育投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与365体育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现管理与执法无缝衔接,提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实效,形成行业联动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365体育投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建领域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本规定。
地域范围为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365滚球盘: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盐政发〔2015〕86号)及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市城管局管辖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协作遵循权责一致、部门联动、运行顺畅、规范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局负责行使住建领域市政、绿化、照明方面相对集中及受委托事项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法以市城管局名义实施,受委托行政处罚权依法以市住建局名义实施。
第五条 市城管局、住建局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市住建局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自违法行为初步认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市城管局。
市城管局接受移送后发现关键证据已经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市住建局。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应当由市住建局书面盖章移送。不得以直属机构、内设机构、个人名义移送或口头移送。情况紧急的,可先行移送,二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移送手续。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
(二)能够初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资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等;
(三)涉及行政审批、鉴定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市城管局根据案件移送材料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材料退回市住建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市住建局应当将案件有关行政审批、改正违法行为、实施损害赔偿等情况自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城管局。
第十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城管局需要市住建局协助的,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协助函,写明需要协助的事项内容。市住建局应当根据职责依法提供协助。
市城管局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可以商请市住建局集体会办。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的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信访)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首先收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处理情况。
市住建局负责行业认定,市城管局负责违法行为查处,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信访)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住建局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情况、监督管理信息、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等,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市住建局应当对执法文书使用印章提供便利。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现场制作文书先盖印后填写,由市城管局统一印制编号,市住建局登记用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非现场制作文书先制作后盖印,经市城管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市住建局审核登记用印;行政处罚相对人信用修复申请经市城管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市住建局登记用印。
第十四条 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城管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住建局备案。按照“双公示”等工作要求需要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报送其他部门的,市城管局应当以市住建局的名义及时、规范报送。案卷材料由市城管局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
365体育投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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