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滚球盘:印发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2 17:54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字体:[ ]


市直交通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

                            2023329


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365体育投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以我局名义作出并向社会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由我局组织起草,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上级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

本规定所称的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本市交通运输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本市交通运输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本市交通运输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监督。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会同局机关处室、市直交通各单位(以下统称部门)拟订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负责决策事项审议会议安排和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督查。

局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决策事项材料的起草,负责组织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

局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局其他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按照市有关规定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决策事项建议由局有关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并应当依照《365体育投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市《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研究论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局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部门。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叉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和参与的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转变的,由承继该职能的部门作为决策承办部门。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于每年1220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决策事项计划,明确决策事项的名称、具体要求、序时进度和执行单位等内容,并向局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建议理由和依据;

(三)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

(四)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局办公室应当在安排局年度重点工作时,组织局相关部门对决策事项计划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交通运输实际,拟订决策事项目录清单、标准,经局务会议审议,报局党委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九条 列入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按照计划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的,或者未列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清单但需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按照市《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拟订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章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按照市《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局其他部门职责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局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分歧意见,应当提出有关建议,报局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结合决策事项需要,从局建立的有关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局没有建立相关专家库的,应当从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上级部门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部门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公众参与时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没有采纳的,应当在提交集体讨论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涉及保密、国家安全等事项的,局按照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作为风险评估主体。

依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评估费用由决策承办单位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决策事项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采取召开听证会、民意调查、召开座谈会、网络平台互动等公众参与方式,专家和专业机构论证,以及风险评估,按照市《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局法规处承担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草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由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

(二)制订说明(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重点问题说明、有关请求建议等,下同);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依据;

(四)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包括征求意见汇总采纳情况、相关部门协调情况以及公众参与的其他情况,根据需要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形成的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局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局法规处应当组织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局法规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局法定权限,决策草案拟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情况,及时对决策草案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局法规处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按照市《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局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制订说明等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括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集体讨论

第三十条 局务会议审议决策草案,包括如下程序:

听取决策承办部门汇报决策草案的内容及有关说明;听取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局长最后发表意见。

根据审议情况,局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局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决策事项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应当报局党委会议审定。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或者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六章  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局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会同局宣传部门制定宣传解读方案,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局办公室、法规处和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统一归档。

第三十六条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根据局有关部门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执行部门)。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于1231日前向局务会议报告年度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结合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查,于1231日前组织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的完成情况以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等决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由局领导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具体情况确定。

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四十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按照市《规定》的规定执行。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有关的局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市《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局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市《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365滚球盘:印发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的通知》(盐市交法〔201833号)同时废止。

 

 

 

 

 

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365滚球盘: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365体育投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365体育投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我局起草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我局起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坚持应审尽审的原则,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审核;我局起草、应该送市司法局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初审。

第五条  以下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一)对我局或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适用于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四)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知;

(五)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及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规定的主要内容等;

(二)依据材料目录及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对照表(电子和纸质文本);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五)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其他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意见、听证笔录、调研报告和有关参考资料等。

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由起草部门负责。

第七条  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要求起草部门进行说明;

(三)到有关单位和地方进行调查研究;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六)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局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需要起草部门协助的,起草部门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  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九条  局法规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初审)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提请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规处提出审核意见,并退回起草部门:

(一)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说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的;

(二)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说明该起草单位有权制定该文件的;

(三)内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四)没有依照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和进行必要论证的;

(五)逻辑结构混乱、文字表述等有重大错误,可能引起歧义的。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中止或终止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同时中止或终止。

第十二条  局法规处依据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及调研、论证的情况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即视为完成相关审核职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行政机关

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365滚球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我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局机关相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我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局机关负责人,是指我局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提起行政诉讼,局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律师、法律顾问等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我局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五条 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负总责;法治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具体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业务工作分管负责人对涉及分管业务的具体行政应诉案件负责。

第七条 局行政应诉案件按照谁实施、谁应诉的原则办理。对以我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由被诉行政行为实施部门(包括市直交通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具体承办,局正职或者被诉行政行为分管副职或者副职级别负责人作为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局法规处对我局行政应诉案件负有监督、指导、协调和协助承办部门做好出庭应诉、通知等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 局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局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局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五)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不能出庭的情形。

局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拒不到庭。

第九条 局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是我局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且具体行使被诉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局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出庭应诉人员在庭审中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不得缺席、迟到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尊重法官对庭审的指挥和安排;

(三)依法履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等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局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第十二条 局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落实并反馈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365滚球盘: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为我局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 

第三条  局法律顾问应当坚持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局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二)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提出法律处理意见; 

(五)参与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项目、重大合同或者协议的洽谈,草拟或者协助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六)协助开展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或者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工作; 

(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局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查阅我局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提供必要便利;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我局重大案件合议和有关业务工作讨论会议; 

(五)对我局法治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七)与我局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局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我局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以局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我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与我局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局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局法规处统一负责,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八条  相关处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者会议,应当至少提前3天通知局法规处,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书面提出法律咨询、论证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九条  局法律顾问自接到资料或者参加会议后5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特别复杂需延长时限的,需事先取得局法规处同意。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所在单位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者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结论,并阐明理由。 

第十条  局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事务工作台账,对局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行业立法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局法规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局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服务工作,对法律顾问进行遴选、聘任、考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  局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局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通报所在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直交通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公职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省365滚球盘: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在我局或者市直交通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经我局遴选,由省司法厅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局法规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担任公职律师的公职人员进行遴选,对公职律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协助组织实施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

(三)负责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

(四)配合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对不履行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局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市局或者市直交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   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公职人员本人向局法规处提出申请,局法规处按照市司法局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审查颁证。

第六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局同意并签章的《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事务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或者申请人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职业经历证明

(六)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个人近期免冠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第七条   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应通过江苏省律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局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局法规处交回公职律师证书,由局法规处负责报市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三)因岗位调整、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九条  局公职律师受局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我局讨论决定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365体育投注等工作;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国家赔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法治交通建设相关问题调研,向局提出加强法治交通建设的意见、建议等;

(七)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八)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局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局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法律事务时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问、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向市律师协会缴纳,

(三)参加市交通运输局、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四)参加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局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局法规处的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接受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对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违规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我局(或者其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下列方式促进公职律师发挥作用:

(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有关会议、座谈、研讨等活动,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二)在有关公文、合同、协议的拟制、办理、审核、签署等环节,由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三)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四)其他符合本单位实际、有利于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局法规处应当对局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做好公职律师工作保障,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参加公益法律服务、参加培训活动等,由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365滚球盘:印发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和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市交法〔201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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